“難道陳正貴被被盜車撞死了,就白死了嗎?”2009年5月,顧秉英和女兒陳艷將周偉峰告上了常州市新北區法院,要求被告在應投保的交強險最低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
2009年6月24日,常州市新北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原被告交鋒十分激烈。原告代理人認為,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由于被告沒有履行該法定義務,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由于被告的過錯,直接導致了原告權利的喪失,因此被告應為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而被告周偉峰認為,自己的車是在被盜期間發生的車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最高法院這條司法解釋可以看出,被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后,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是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賠償。
而原告代理人卻認為,這個司法解釋是1999年6月制定的,當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還沒有出臺。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十九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本次事故發生在2008年12月26日,交強險到期時間是當年11月7日,而被盜時間是2008年12月12日,即車輛保險到期時間在先,被盜時間在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條例規定,其行為具有過錯,應該為自己的過錯“買單”。
周偉峰提出,他的車是停在小區里準備作為二手車出售的,并非故意不買交強險。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再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可以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辦理退保手續。這更加說明,法律允許車主放棄對被盜竊車輛承擔風險。
周偉峰還認為,盜竊機動車輛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車被盜,自己作為車主已失去了對該機動車的支配,也喪失了該車輛的運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如果還讓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替小偷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既不符合法理,又不符合情理,更不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
原告及其代理人認為,活蹦亂跳的一個人被轎車撞死了,如果得不到一個“說法”,得不到一點賠償,才不符合公平原則呢!
車主賠償6萬元
常州市新北區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機動車輛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此案原告僅主張的是因被告在車輛交強險期限到期后未再續保,而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案被告雖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關,但交納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告在交強險到期后理應及時續保,但未能續保,其行為具有過錯,因被告該過錯導致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被告應替代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09年8月,一審判決周偉峰替代保險公司賠償陳正貴死亡賠償金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