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青島4月29日電 (胡耀杰 安誠 時滿鑫)4月29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社會關注的王福東等非法集資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福東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東成立青島盛世順馳投資抵押房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順馳公司),由王福東任董事長,股東有王福東、孫永貴。被告人王福東以順馳公司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需要資金為由、以及以民間借貸、抵押借款等多種方式,利用假黃金作為投資保障,用他人房產證件作虛假質押,并以支付高額投資利息為誘餌,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推介會、口頭宣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石某某、劉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2億余元。所集資金除2010萬余元用于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外,其余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投資青島盛世桃源置業有限公司等8個公司、對外放貸、購買房產、土地、車輛及被告人王福東、劉俊平時花銷揮霍,致使被害人1.56億余元資金不能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福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劉俊、孫永貴、耿尊超,在明知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開吸收存款業務的情況下,與被告人王福東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處罰。
經審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福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劉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被告人孫永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被告人耿尊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