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東莞5月20日電(李映民 安致標 黎謝榮)小作坊里生產大量名牌眼鏡,并且非法經營額達900600元。作坊老板張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并且非法經營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近日被原審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張某不服,提起上訴,記者20日從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獲悉,該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張某與他人合資注冊東莞市常平錦浩眼鏡廠,經營加工眼鏡。同年8月始,張某擅自利用錦浩眼鏡廠有授權眼鏡的生產耗損數,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即被害單位古喬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法國紀梵希有限公司(GIVENCHY S.A)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制造并銷售帶有GUCCI、GIVENCHY注冊商標的眼鏡。
截至2012年5月,張某制造并銷售標注GUCCI商標的眼鏡10408副,非法經營數額為688415元;制造并銷售標注GIVENCHY商標的眼鏡48副,非法經營數額為2400元。
2012年間,為逃避打擊,張某將其制造的標注GUCCI商標的成品太陽鏡3060副(價值約198900元)、標注GIVENCHY商標的成品眼鏡350副(價值17500元)存放于常平鎮的眼鏡作坊內。
2013年1月5日,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對常平鎮眼鏡加工作坊進行查處,當場查獲上述商品。2013年3月25日,張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
庭審中,張某辯解稱所銷售的標注“GG”的眼鏡中部分有授權,所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量不是10000多副,而是幾千副,而標注“GIVENCHY”的商品是由他人提供半成品代為加工。上訴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一審量刑過重。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未能就其辯解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最后,原審法院以張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
張某不服,提上上訴。經東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已經考慮了上訴人自首及認罪態度好的等情節,量刑適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