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譚某從地鐵1號線天安門東站站臺跳下,并用鐵鏈將自己與鐵軌鎖在一起,造成1號線進站列車緊急停車,接觸軌采取停電處理。由于當時正值下班晚高峰,致多趟列車晚點。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譚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譚某不服上訴后,三中院經審理裁定維持原判。
據了解,31歲的譚某在2011年時曾因犯破壞生產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2012年底時被釋放。
據檢方指控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2014年3月25日下午5點左右,譚某提著一個環保袋,進入了地鐵1號線王府井站,跟隨人流走進開往蘋果園方向的1號線車廂,但僅坐了一站地,譚某便下了車。
5時15分左右,在天安門東站開往蘋果園方向的站臺上,譚某走到車尾第6節車廂處。此時列車剛剛出站,下一趟列車尚未進站。譚某拎著環保袋突然躍起,從站臺上跳了下去,雙腳剛好落在靠墻一側的廣告牌空地處。
幾秒鐘的工夫,譚某迅速跑向鐵軌前方,在站臺中間位置停下。隨后,他彎腰從環保袋內取出事先準備好的鐵鏈和彈子鎖,穿過鐵軌鎖在自己腳上,然后從右褲兜內取出一沓舉報信向站臺拋撒。
1分鐘后,工作人員和民警趕到現場,勸解譚某返回站臺未果。民警跳下站臺將其控制。由于民警沒有在譚某身上找到鑰匙,特警將壓力鉗遞給民警將鐵鏈剪開。譚某隨即被帶走。
據當時的目擊者作證稱,當時地鐵停運10分鐘,周圍數十人圍觀。
“他跳下站臺后就開始往中間的位置跑,然后嘴里還大喊著什么。”一位目擊者后來回憶,跳下站臺的譚某行為十分怪異。
根據2014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司法鑒定中心對譚某進行的精神病司法鑒定顯示,譚某精神狀態正常,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與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被控尋釁滋事罪的譚某在法庭受審時認罪,他表示十分后悔。
譚某在受審時稱,“就是想制造社會熱點,產生新聞效應,讓有關部門重視我的舉報,好調查我的舉報內容。”譚某稱自己身體和精神上都沒有問題。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譚某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其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拿到判決后,譚某提出上訴。
三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譚某的定罪量刑和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譚某上訴,維持原判。(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