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聯合當地公安、檢察及食品安全委員會聯合出臺關于辦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細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主觀要件、共同犯罪、犯罪金額計算等問題。
紀要明確,除明知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包裝材料、廣告等宣傳的,認定為共犯外,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也都將被認定為食品安全犯罪共犯。即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實行犯本人并未歸案,也不影響對共同犯的定罪。一旦查獲涉案食品,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之前已銷售的涉案食品與辦案單位查獲的涉案食品屬于同批次、同類型,之前已銷售的涉案食品將一并累計為犯罪總金額。記者王春通訊員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