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矗立在黃河岸邊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蘭州水車。
將非遺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可毛遂自薦、嚴禁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甘肅省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政府部門應當為傳承人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開展授徒、傳藝等活動。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傳藝的,文化部門可以取消其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2.7萬種非遺亟待法律庇護
甘肅是中華民族的重要發祥地,境內現有遠古以來的遺址遺跡1.7萬余處,非物質文化遺產有2.7萬余種,“花兒”和“環縣道情皮影戲”兩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蘭州太平鼓、蘭州水車等61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入選國家級非遺名錄,333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入省級非遺名錄體系。
甘肅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龐波介紹,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農耕文化、絲路文化、敦煌文化、黃河文化、長城文化、中醫文化和紅色文化等鮮明的地方特色,但受現代工業文明的強烈沖擊,甘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存在著嚴重的危機與困難,急需出臺地方性立法加以保護和傳承。
此次出臺的條例對非遺的保護方式進行了系統化規定,突出了搶救性保護、記憶性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生產性保護、產權保護等內容,對代表性項目進行了全方位保護。
應設立非遺保護專項資金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搶救、研究、宣傳、教育等。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扶持。
條例明確,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隊伍,引導公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宣傳。鼓勵、支持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合作和交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傳承人喪失可記憶性保護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對完整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具有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和影響力,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傳承人的,可以被推薦或者自薦申請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條例規定,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記憶性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時開展調查,利用高新科技對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建立數據庫、檔案庫。
條例還特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文化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水平。
開發利用非遺不得虛假宣傳
條例針對非遺開發利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規定,指出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注明項目名稱及所在地、所屬民族等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任何組織及個人均不得歪曲、貶損、濫用和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
條例指出,違反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責任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保護責任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責令返還保護經費和傳承補貼,并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依法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依據法律程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民事及刑事責任。記者趙志鋒文/圖 通訊員宋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