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 增強紀委監督的權威
——一論貫徹落實三個《提名考察辦法》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提名考察辦法(試行)》、《中管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這是落實黨章規定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組織制度創新成果。
黨中央高度重視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三個《提名考察辦法》是繼《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關于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之后,中央審議出臺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目的是保障各級紀委更好地履行黨章規定的職責。這為紀檢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提出,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雙重領導體制缺乏具體措施和程序保障,紀委往往處在“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狀態,顧慮多,掣肘多,監督權威性不夠。三個《提名考察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明確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條件、干部來源、提名考察程序等,目的就是推動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增加上級紀委在選人用人上的權重,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增強紀委監督權的權威性。這樣,紀委才更能硬起腰桿、瞪大眼睛、大膽監督。
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紀檢干部隊伍能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能不能不折不扣完成好任務,直接關系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成效。紀委書記副書記作為紀檢隊伍的“頂梁柱”,是“關鍵少數”。對紀檢領導干部的提名考察不是權力,而是責任,是干部選拔任用的“關鍵環節”。三個《提名考察辦法》抓住了“關鍵少數”,又緊扣“關鍵環節”,通過明確選任標準、規范工作程序、強化領導責任、固化制度成果,率先破解改革難題,用好的方法選對的人,進一步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體現了黨管干部原則,讓紀委監督權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真正落到實處,落到監督執紀問責的實效上,落到持續形成反腐敗高壓態勢的震懾中。
三個《提名考察辦法》簡明管用,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等部門,堅持立行立改,以上率下,看得準的就先行做起來。下一步將繼續探索實踐,完善三個辦法的相關配套措施。各級黨委、紀委和組織部門要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積極配合上級紀委,形成實實在在的工作支撐,確保改革成果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