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一同喝酒唱歌,一人醉酒后回家途中溺亡。近日,泰山區法院審結一起賠償案,判決酒桌上其他兩人,連帶賠償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09303.7元。
2014年1月25日晚八時許,劉某和被告王某、趙某三人到某KTV包房內唱歌,直至凌晨1時許三人離開,期間三人共喝掉啤酒20多瓶。兩被告乘坐出租車先行離開,劉某送走二人后獨自回家。劉某家人于2014年1月26日18時許向派出所報案稱劉某從KTV離開之后走失。
2014年2月25日,有群眾在某公園發現一具尸體,后經家屬確認死者即為劉某。當日的尸檢報告顯示死者劉某符合溺水窒息死亡之尸體征象,其死亡時間距檢驗時間為一個月左右。原告認為,被告王某、趙某與劉某一起喝酒,明知劉某醉酒卻未盡到護送、照顧和通知其家屬的注意義務,對劉某的意外死亡具有嚴重過錯;公園的管理部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有過錯。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936518.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作為正常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酒量,能夠分辨及控制自己的行為,對飲酒后自身安全負有首要的、直接的注意義務,因此對于事發后果,其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某、趙某在劉某醉酒后未能盡到必要的照顧護送義務,而是自行離開,導致劉某在回家途中溺水身亡,故對劉某的死亡后果應承擔20%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園林管理局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予以證實,且園林管理局提交了設立在公園的警示標志的照片,證實其已盡到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對于原告要求其承擔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據此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各方表示服判息訴。(記者 侯峰 通訊員 石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