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壺”問題的關鍵之所在是中國當下的紫砂行業(yè)不規(guī)范,從業(yè)者不夠自律,見錢眼開。看在錢的分上,他們就不把“代工”當恥辱了,花數千元買一把壺,然后以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賣出去。藝術品市場太亂了,想規(guī)范很難,因為這牽涉到很多利益問題。
受害者可以得到雙倍賠償
朱永平(廣東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家、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著名律師)
“代工壺”現(xiàn)象可不是好現(xiàn)象!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紫砂壺因其文化底蘊而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這就意味著其投資回報率較高。現(xiàn)如今國人的投資心態(tài)就是“跟風”,在收藏界也是如此。按照傳統(tǒng)的手工制作方式,一個紫砂陶藝人,即使再勤奮,一年也最多不過做五六十把壺。事實上,更多的紫砂陶藝人為了保持自己的作品水準,一年往往只有3~5把壺問世,市場上哪里有那么多的大師壺供收購、收藏呢?這就造成市場的供需矛盾,給“代工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于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一些紫砂陶藝大師不顧藝德藝風,非誠信經營,采取“代工”的手法去迎合市場的需求,其實質就是公然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這種行為不僅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實反過來這些“大師”本身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道德風險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同時也損壞自己的名譽,導致“身敗名裂”。這種做法完全是在蒙騙藏家、擾亂正常的藝術品市場,同時又會對紫砂藝術的發(fā)展產生不良影響,造成真正的紫砂手藝逐漸失傳,最后直至消失。
我們應當警惕其中的法律風險。銷售“代工壺”在法律上肯定是屬于商業(yè)欺詐,只是這種欺詐更為隱蔽而已,原因在于這種壺到得了紫砂陶藝大師自身的認可。作為消費者來說,我是沖著人名來買壺,但最后得到手的卻只是貼上了大師商標的“代工壺”,并不是大師自己親手制作的紫砂,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作品。其實,在收藏家購買紫砂壺的時候,作為賣家的這些紫砂陶藝師就已經知道該壺不是自己親手所制,而是用他人制作的壺來冒充,這種事實足以影響交易的成功與否,但他們卻對該事實予以隱瞞,這是典型的商業(yè)欺詐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是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種行為侵犯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要求得到雙倍賠償。但如果在交易時就告知消費者是“代工壺”的事實,消費者又自愿購買或收藏的話,這就不是商業(yè)欺詐,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雙方自愿行為。
有人說:“從投資收藏的角度來說,"代工壺"得到了"大師"本人的認可,有較大的升值空間,所以對"代工"現(xiàn)象應給予理解。”我反對這種意見。流入市場的時候難道僅僅因為得到“大師”認可的“代工壺”就真的是“大師”的作品?顯然不是,這只是自欺欺人而已。如果鼓勵“代工壺”現(xiàn)象,等于就是縱容“公開造假”,難道我們生活中的假冒偽劣產品還少嗎?如果鼓勵這種現(xiàn)象,將嚴重的擾亂藝術品市場,會對紫砂藝術的發(fā)展產生重大影響,使消費者承受巨大的損失。政府應當大力整治工藝品市場,同時媒體也應予以曝光,收藏者或者其他消費者應當理性消費,使“代工壺”沒有立足之地,失去生存的土壤,回歸理性的投資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