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上午11時20分,記者仍未見到該負責人出現。姓林的工作人員表示,記者可以留下聯系方式,稍后通過電話回復。
下午4時許,記者電話聯系了姓林的工作人員,他表示:“目前,機場安全服務方面還沒有明確答復,需查實后才能回復記者。”
記者問及當時段先生行李托運和安檢細節時,該工作人員表示,自己不是一線工作人員,所以具體情況不太清楚。
律師說法 航空公司有義務保障乘客人財安全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濰坊王楊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他告訴記者:“首先,當事人需要舉證所托運的行李箱內確實有所述物品;其次當事人還需證明丟失物品的數量、價值和依據。既然已經報警,警方會介入調查、核實。”
至于責任的劃分,王律師告訴記者:“在當事人成功購買機票的同時,就已經與所購機票的航空公司成立了乘運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有義務、有責任保障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顯然這一點是沒有達成的。另外,乘客應當自主提出托運的行李中有貴重物品。作為乘客不需要去核實是在行李托運期間的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只需要與所乘坐航班的航空公司協商即可,因為乘運合同是乘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發生的。”(濰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