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1日07:37新京報呂頻我要評論(342) 字號:T|T
關鍵不在限制或減少離婚率,而在要讓離婚對當事人及其家庭和社會的震蕩都減少到最低。
一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離婚手續太簡單是導致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條例》,要求離婚時增加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調解書。(3月10日《重慶晚報》)
這個建議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應該怎樣看待離婚和離婚率?第二,目前中國離婚程序的弊端和改革方向應該是什么?
這位代表的論據中存在兩個常見的誤區,如婚姻家庭研究專家徐安琪等早就指出過的:一是與長期宣傳給人們造成的印象相反,中國的離婚率盡管在增長,但仍處于相當低的水平,中國的婚姻家庭仍是普遍穩定的;二是離婚程序繁簡與否和離婚率沒有必然的聯系,離婚程序非常簡便的日本,離婚率并不高,而離婚程序的復雜并沒有影響美國離婚率居全世界第一。
降低離婚率的愿望,反映了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的傳統思想。但是,從法治和權利的角度看,離婚是婚姻自由的一種,在感情破裂、一方犯下嚴重過錯等情況下,離婚不但是一種應有的自主權,還可能是一種積極的、應受鼓勵的選擇。至于離婚后當事人及子女經受壓力的現象,恐怕相當一部分并不是由離婚、而是人們對離婚和單親家庭的偏見造成的,這恰恰提醒我們應避免將離婚簡單負面化。
其實,關鍵不在限制或減少離婚率,而在要讓離婚對當事人及其家庭和社會的震蕩都減少到最低。這就需要盡量保證離婚公平,救濟弱勢和受害一方,減少離婚給她(他)們造成的影響。
《婚姻法》已經有了離婚過錯賠償、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多分財產、對生活困難者應予經濟幫助等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落實不夠,應該引起重視。
至于不經過法院的協議離婚,由于民政部門只對離婚協議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對離婚協議是否有失公平、是否有損當事一方或子女的權益,沒有必要的監督和糾正機制,因此看似溫和的協議離婚,卻可能埋藏著相當的風險。
但是,與這位人大代表觀點不同的是,優化離婚程序的法寶并不是調解前置。她所談的調解大致屬于人民調解的范疇,這是受到大力肯定的“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具公信力的調解需要以專業知識、專門技巧和正義之心為基礎,實事求是地說,如今的單位和村居委會,有多少比例擁有可靠的調解能力?
相信這位人大代表的出發點是善良的,但是,撇開良好動機不論,苛刻一點評價的話,這一建議其實是莫名其妙的擔憂,南轅北轍的解決方案。而且,其中還有一種限制公民自由、擴充權力的傾向,這就更有必要對它進行嚴格的挑剔了。
□呂頻(自由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