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標準建造的居住房屋(不包括經濟適用房)。普通住宅的容積率一般在1.0以上,房屋類型主要有多層和高層兩種。多層住宅是指2至6層(含6層)的樓房;高層住宅是指6層以上的樓房,且多安裝電梯。由于各地對多層和高層的定義不一致,劃分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高檔住宅,是指建筑造價和銷售價格明顯超出普通住宅建筑標準建造的高標準住宅,通常包括別墅和高檔公寓。別墅是指在郊區或風景區建造的園林式住宅,一般擁有獨自的私家車庫、花園、草坪、院落等。高檔公寓是指其單位建筑面積銷售價格高于當地普通住宅銷售價格一倍以上的高檔次住宅,通常為復式住宅、頂層有花園或多層住宅配有電梯,并擁有較好的綠化、商業服務、物業管理等配套設施。
本市曾于2005年公布過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劃分標準: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內環線以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75萬元以下,內環線和外環線之間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萬元以下,外環線以外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就是普通住房,反之則是非普通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本市普通住房標準調整為:內環線以內每套總價在245萬元以內,內環線和外環線之間每套總價在140萬元以內,外環線以外每套總價在98萬元以內。
普通住房標準調整后,有利于支持居民住房消費,鼓勵購買中小戶型住房,有利于交易雙方合理定價,也有利于節約利用土地。新的普通住房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主要是單價標準調整為總價標準,受惠面相比之前有較大幅度提高,市場上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房源有所增加,對促進房地產市場消費起到了積極作用。市民購買普通住房所需支出的各類稅費,要比購買非普通住房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