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在2008年12月7日,支付5000元定金用以購買一輛1998年的沃爾沃汽車,車輛總價為89000元,12月13日將購車款付清。賣方為中山北路某二手車經營公司,賣方老板讓徐女士把車開走并承諾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可車輛就在當晚遭遇了交通事故。在事故處理中發現該車根本不允許上路,因為其交強險早已經過期。
由于該車輛發生事故時還未過戶,也沒有保險,因此徐女士要求二手車經營公司將車輛進行修復,或將購車款退還。根據消費者投訴反映的情況,上海市消保委汽車專業辦有關人員到該二手車經營公司進行調查。但賣方老板卻稱:舊車交易是不帶保險的,由買方過戶時自己購買;在還沒有過戶之前將車開回家,假如發生事故,賣方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同時,他也承認在合同中有疏忽的地方,沒有將車輛已經脫保的情況書面告知消費者,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愿意承擔部分車輛維修費。
由于雙方對此案的保險費用賠償問題仍存有爭議,協商不成,消費者欲起訴該二手車經營公司。
點評:舊車的保險失效的責任究竟歸誰?在車輛沒有過戶(尤其是脫保)的情況下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應該說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從商家角度來說,有義務告知消費者車輛還沒有購買保險和辦好過戶手續,不能動車;消費者應該知道在沒有過戶時,開車存在風險。盡管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合同一旦履行,全額付款,物權已經轉移,車輛是屬于購買方的,但法律手續還沒有完備,一旦出了事故說不清楚,尤其是意外的交通事故,維修費用該由誰來承擔?這無疑給自己增添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