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丹鳳縣檢察院公訴干警在認真梳理完相關案件信息后,正式對4名已被判決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予以封存,標志著丹鳳縣特定青少年群體的維權工作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從而讓涉罪未成年人無痕回歸社會。
因一個插在失足少年身上的犯罪前科標簽,將使其在社會生活中受到歧視和限制。丹鳳縣檢察院為卸下涉罪未成年人身上沉重的包袱,讓他們順利回歸社會,重新健康地生活。從特定保護原則出發,實行將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予以封存的規定,封存材料歸入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案底”由專人進行管理,從而封存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污點,以保障他們在復學、升學、就業、生活保障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免除前科報告義務,使其成功走出“陰影”,以積極、樂觀、奮進的心態面對新的生活。
丹鳳縣檢察院檢察長說,未成年人大多因年少無知、一時沖動才誤入歧途,但犯罪前科往往讓他們終生背負著沉重的精神枷鎖,這與法律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封存犯罪記錄的目的,就是要掃除他們的“心理陰霾”和“回歸路障”,有效避免失足未成年人因“一失足”而永久被貼上犯罪“標簽”,給他們創造平等、健康的成長環境,讓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無痕回歸”。
新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呂貴民 劉凱 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