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5月9日電(劉賢 張志清 楊燦)車主及司機為圖省事兒,將本應運輸到指定地點處理的鍍鋅工業廢水隨意傾倒在飲用水源保護河道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而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9日從重慶大足區法院獲悉,當地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的首例污染環境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屈建、彭樂云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和2萬元。
2012年8月2日,屈建安排其雇傭的司機彭樂云駕駛裝有23.99噸鍍鋅工業廢水罐車,從榮昌江特表面處理有限公司運往重慶定點工業廢水處理廠處理。
當車行至大足區附近時,由于罐車發生故障,彭樂云根據屈建的安排,將車開至大足區一修理廠維修。
期間,屈建多次催促彭樂云自行處理車上罐中廢水。
8月8日凌晨,彭樂云將車開至大足區寶頂鎮倒廟村通遠橋處,將罐車中裝有的23.99噸工業廢水傾倒在通遠橋下的大足城區飲用水源地——化龍河河道內,致使傾倒點土壤中的鋅濃度超標18.13倍,水體中鋅、錳、鐵濃度分別超標8.44倍、36.3倍、157.4倍。經鑒定,傾倒廢水屬有毒有害物質。
法院認為,被告人屈建、彭樂云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屬于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23.99噸,數量較大,致使傾倒處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標,飲用水源出現污染帶,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根據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作出前述判決。
重慶大足區法院透露,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門檻,加大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力度。屈建、彭樂云污染環境案是刑法修正案實施以來大足區的首例該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