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證辦理范圍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的范圍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請取水許可證:
1、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2、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用水≤50m3;
3、為農業灌溉取水,地表水單項工程年取水量:陜北地區≤3000 m3,關中地區≤5000 m3,陜南地區≤10000 m3;地下水單井年取水量:陜北地區≤2000 m3,關中地區≤3000 m3,陜南地區≤5000 m3。
取水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2、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3、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4、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⑴、取水許可申請書;
⑵、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⑶、經批準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5、取水申請批準后,開始建設水源工程;
6、水源工程建成并經取水申請審批單位驗收通過后,頒發取水許可證。
水資源費征繳范圍
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水庫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水資源費。
由水利工程或其他供水工程向城市自來水公司或企業供水的,統一由自來水公司或企業繳納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以取水戶為單位,按取水量計收。但水力發電取水的水資源費按發電量計收,開采煤炭、石油等行業的水資源費按原煤、原油的開采量計收。
水資源費征繳程序
1、取水戶應當依法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2、水利部門按照核定的取水量(發電量或開采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按月向取水戶出具"陜西省水資源費繳費通知書",同時,征收單位填制"繳款書(水資源費)"交取水戶。
3、取水戶應當自收到"陜西省水資源費繳費通知書"和"繳款書(水資源費)"之日起7日內到其開戶銀行辦理繳費手續。
4、銀行劃繳當地國庫。
取水許可 水資源費征費有關規定
1、取水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各取用水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到發證機關辦理年審;
2、取用水戶應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申報來年的用水計劃,取水監督管理機關對申報的用水計劃審查和綜合平衡后,以書面形式向取用水戶下達用水計劃;
3、取水戶必須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水流量計量設施(器具),未按規定安裝的按取水建筑物設計取水能力或取水設備定額全流量全時程運行計量水量;
4、超計劃取水量在20%(含20%)以內的,按征收標準的2倍計收;超過20-40%(含40%)的按3倍計收;超過40%的按5倍計收;
5、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