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省級駐商有關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以及中、省關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有關精神,結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198號)要求,通過金融創新進一步緩解我市小型微型企業、農村產業大戶和城鄉創業者融資難問題,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我市開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小型微型企業、農村產業大戶和城鄉創業者融資難問題受到國家及社會各方關注。抵押物缺乏、抗風險能力差是其難以獲得銀行貸款的主要原因。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是針對小額貸款借款人還款提供保險保障的貸款,通常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和反擔保,具有程序簡單易操作、業務網點多、投保方便、成本合理等特點。因此,開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不僅可以讓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無需提供抵押和反擔保,就能以合理的融資成本獲得貸款,而且有利于加強銀保合作,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農村產業大戶和城鄉創業者融資難,促進就業,改善民生,同時,還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提高業務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拓寬服務領域,提升金融服務縣域經濟發展能力。各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從統籌城鄉發展、建設幸福商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商洛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穩步推進此項工作,務求實效。
二、明確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有關要求
(一)主要任務。探索我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運作機制和有效組織方式;研究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政府支持的方法和途徑;改進和完善小額保證保險貸款的承保、理賠和銀保合作模式;積累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管控和風險補償經驗。
(二)支持對象。工作初期,主要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業、農村產業大戶和城鄉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性融資需求,待條件成熟后,逐步擴大支持范圍。
(三)承辦主體。根據現有金融機構的網點優勢、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多種因素,確定保證保險業務在開展初期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承擔,信貸業務由市內自愿參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
(四)相關扶持政策。設立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年規模為500萬元,由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市財政統一管理。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保險機構在該保險項下賠款總額超出當年保費收入150%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補償,具體按照市財政局制定的《商洛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另文印發)實施。各縣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對符合條件的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投保人(借款人)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具體辦法參照相關政策執行或由縣區政府另行制定。
(五)建立風險防控機制。開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必須堅持以“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為前提,建立健全業務專營專管、風險監管預警、欠款追償、失信懲戒等機制,有效防范風險。
三、履行工作的相關職責
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和承辦主體單位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此項工作。市金融辦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市人行、銀監局、保險協會負責指導、監督和協助承辦機構積極穩妥地開展該業務,規范貸款期限、額度,加強信息溝通和風險防范,對違規失職行為進行問責;各承辦銀行和保險公司負責做好貸款流程、實施細則及相關保險條款的制定實施,積極推行保險條款通俗化和服務標準化,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水平,為投保人(借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務;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完善《商洛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落實財政扶持政策,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工商部門負責對惡意欠款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予以相應制裁;司法部門負責依法打擊騙貸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四、 加強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縣區、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群眾自愿”的原則,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多層次、廣角度、有針對性地宣傳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有關規定和政策法規,力爭做到家喻戶曉。密切關注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加以解決,及時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同時,要加強社會誠信教育,不斷增強公眾的誠信意識,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附:《商洛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實施方案》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商洛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實施方案
為有效解決小額信貸中抵押擔保不足問題,拓寬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領域,為小額借款人提供金融支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在我市開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主要任務:探索我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運作機制和有效組織方式;研究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政府支持的方法和途徑;改進和完善小額保證保險貸款的承保、理賠和銀保合作模式;積累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管控和風險補償經驗。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原則。由點到面,穩步推進,市場化運作,業務開展初期由政府協調推動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最終實現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風險可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風險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金融風險。
――權責明確原則。通過制度創新,科學合理地安排銀行、保險機構、借款人與政府等參與主體的責權利關系,兼顧效率與公平,銀行主要負責防控信貸業務的道德風險,按照正常的標準和要求嚴把貸款質量關;保險機構主要分擔借款人的非道德風險;借款人要履行誠信守約義務;政府配合協助金融機構管控風險。
――快捷便民原則。借款人在辦理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后,一般無需提供額外的抵押和擔保便可以較為合理的融資成本從銀行獲得貸款,有效提高融資效率。
二、工作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在商洛市行政區域內向承辦銀行申請小額貸款的小型微型企業、農村產業大戶和城鄉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貸款資金只能用于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費及其他用途;
2、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3、自然人須已在商洛市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農村產業大戶、城鄉創業者還須同時擁有商洛市常住戶口,并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擔保人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法人須具有一年以上的連續經營記錄,無欠繳稅費、逃廢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承辦主體與合作模式。
1、承辦銀行。本方案確定的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鼓勵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在自愿申報的基礎上,由市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選擇若干實力較強、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范的銀行開展業務,并逐步擴大承辦銀行范圍。
2、承辦保險公司。初期確定中國人保財險商洛分公司為小額保證保險貸款保險機構,后期逐步擴大保險機構范圍。有兩家以上承保機構時,應形成共保體,人保財險商洛分公司為主導承保機構。
3、合作模式。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采取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模式。合作雙方要遵循“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密切協作、共謀發展”的原則,協商簽訂合作協議,建立“小額度、廣覆蓋、易操作、成本合理”的運作機制。
4、風險分擔。業務開展初期,承辦銀行與保險機構原則上按3:7的比例分攤貸款本息損失風險,后期根據各銀行風險管理質量與貸款損失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作差異化調整。
(三)貸款期限和額度。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對不同對象的小額借款人規定不同的單戶貸款上限:小型企業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微型企業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農村產業大戶、城鄉創業者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融資成本。具體業務開展,銀行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險機構根據不同的承保模式確定費率,保證保險費率和借款人意外傷害險費率合計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2.04%。承辦機構可根據小額借款人實際風險和資信狀況分別實行差別化利率和保險費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費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費用。
如借款人有條件且自愿提供部分抵押和擔保,承辦銀行和保險公司可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適當下浮貸款利率和保險費率。
(五)業務操作流程:
第一步:有此類融資需求的客戶向承辦銀行網點提交書面貸款申請及貸款和保險所需材料。
第二步:由承辦銀行與保險機構聯合對小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銀行對客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評級授信( 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客戶資料送保險公司復審;保險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核,做出是否承保的意向,向銀行出具《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意向書》( 4個工作日內)。
第三步:銀行通知借款人在保險公司指定的賬戶繳納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和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在收到借款人的保險費繳款回執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通知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單。銀行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放款(2個工作日內)。
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業務辦理的全過程一般不超過11個工作日。如在正式訂立合同前,銀行發現借款人風險變化(足以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或放款條件發生改變的,應重新提交保險公司復審。
第四步:小額借款人履行誠信守約義務,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等方式,按期付息還本。
(六)逾期貸款的催收、索賠、理賠和追償。
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要及時做好對欠款的催收工作,保險公司應積極配合。
如借款人欠息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銀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險機構提出索賠。保險機構應在收到銀行索賠要求和相關資料后,按照約定向銀行賠償。
保險公司發生賠付后,應與貸款銀行一同以債權人身份向借款人進行追償。追回的資金,扣除合理追償費用后,保險公司與銀行按約定比例回補。
當保險公司按約履行賠償義務后,借款人重新向銀行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公司在小額貸款合同項下已支付的賠款(借款人實際還款金額×保險公司的風險承擔比重)歸還保險公司。
(七)信息溝通和信用登記。承辦銀行和保險公司應落實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合作雙方以及內部間的溝通聯系,并做好分類信息統計分析和共享。承辦銀行應將小額貸款交易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管理,保險公司同時登記進入專項業務統計信息系統,為加強業務管理和尋求再保險支持提供信息平臺。
三、風險防范
(一)建立業務專營專管制度。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支持的貸款一般沒有抵押或反擔保,風險相對較高。承辦保險公司和銀行應實行專營專管。人保財險公司應成立或聯合成立小額貸款保險部,作為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業務的唯一經營主體,由人保財險市分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共保體委員會主任)直接領導,建立并培養合格的業務管理人才隊伍。
(二)建立銀保聯合風險管控機制。承辦銀行和保險公司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對每筆貸款實行銀保共同實地資信調查。銀保雙方在借款人申請受理、貸前調查、分析決策、貸后跟蹤管理、逾期催收、損失追償等各個環節中,實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實現聯合風險管控。銀行要確保客戶信息真實及資金用途合理,做到資金專款專用,杜絕因為有了保證保險而降低貸款發放標準,放松貸款質量與風險管控。
(三)建立保險公司獨立審核機制。由于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大部分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負有最終審核權,對每一筆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有獨立調查、審核、審批及否決權利;對貸后逾期進行嚴密管控,對于發生逾期但未構成保險事故的貸款,保險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權利。
(四)建立貸款風險預警制度。此為前置風險管控措施,即:當單個承辦銀行小額保證保險貸款不良率達到7%或保險公司在單個承辦銀行的賠付率(賠付金額/小貸險及附加險保費收入)達到100%時,應報告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風險預警,并控制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增幅每月不超過10%。
(五)建立業務暫停機制。當小額貸款不良率超過10%或賠付率超過150%時,相關金融機構應立即暫停開展此項業務,由市金融辦會同相關監管機構對此項業務進行專項調查。對承辦銀行疏于管理或故意違規放貸造成信貸風險的,或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賠、拖賠等行為,由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按照規定予以查處。
(六)建立欠款追償機制。貸款損失風險發生后,保險公司在按約定比例向銀行賠付的同時,銀行和保險公司應聯合向借款人進行追償。對有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并采取有效措施協助追償工作。
(七)建立多部門聯動的失信懲戒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此項工作,協助金融機構防控化解風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從各個方面對惡意欺詐、逃廢債務等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懲戒和制約合力。這些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將欠款信息和名單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惡意逃債的個人與企業以適當方式予以曝光,并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況予以懲戒;二是對惡意拖欠小額貸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責任的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有關部門確認后,按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錄有關規定取消其錄用資格,行政許可部門在三年內對其在全市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進行限制;三是對拖欠貸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給予的各類優惠政策、財政補助和榮譽;四是司法機關要依法加大對拖欠、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打擊力度,開辟“綠色通道”,對小額貸款訴訟可適用簡易程序,并優先執行,對借款人惡意騙貸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政策支持
(一)設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初始設立固定規模500萬元,市、縣區財政按照3∶7的比例共同籌集,實行專戶儲存、分賬核算,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以后每年度根據當年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由市、縣財政仍按3∶7的比例列入下一年度預算予以補充。
(二)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業務開展中,對保險機構在該保險項下賠款總額超出當年保費收入150%的部分,由地方財政給予一定比例補償。
(三)建立激勵機制。對積極開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業務、能有效控制風險、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或保險機構,在市級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業績年度考評中給予適當加分,并推薦為金融創新獎候選單位。
(四)保費補貼。各縣區政府可結合各自實際,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投保人(借款人)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具體辦法參照相關政策執行或由縣區政府另行制定。
五、有關要求
(一)做好動員準備。市金融辦在2013年2月底前完成宣傳動員,對自愿參加小額保證保險貸款的金融機構督促其按照《通知》精神積極向上級機構申請報批此項業務產品,同時積極做好貸款流程、實施細則及相關保險條款的制定,承辦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合同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組織設立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并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
(二)做好組織實施。各承辦銀行與人保財險商洛分公司要加大對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業務的宣傳,及時成立專營機構,安排專職人員,做好政策解釋、承保、貸款等工作,并及時協調解決業務開展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業務順利開展。
(三)做好總結考評。由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季季末對工作進行小結,每年年末對全年工作進行總結考評,綜合評估工作成效,查找存在問題和不足,完善相關政策漏洞,并對承辦銀行和保險公司工作績效進行考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金融辦、財政局、人行、銀監局、保險協會、工信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司法局、文廣局及承辦金融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
(二)明確職責分工。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負責研究起草工作實施方案及綜合性政策,了解、總結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落實工作開展的具體事宜;商洛銀監分局、市保險協會負責指導、監督和協助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地開展此項工作,切實履行風險管理職責,適時開展業務檢查,對違規失職行為進行問責;人民銀行負責做好個人與企業征信、客戶賬戶管理等服務,建立惡意欠款人的“黑名單”制度;各承辦銀行和保險公司按照實施辦法要求,做好貸款流程、實施細則及相關保險條款的制定實施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商洛市小額保證保險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落實財政扶持政策,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工商部門負責為承辦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借款人資信情況提供便利,并對惡意欠款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制裁;司法機關依法打擊騙貸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協助銀行和保險機構對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與個人進行追索;文廣部門負責協調新聞媒體準確客觀地宣傳報道此項工作的相關情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工商、農業等部門和借款人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要積極協助金融機構開展資信調查。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積極做好小額保證保險貸款的宣傳組織工作,普及小額保證保險貸款知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激發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農村產業大戶和城鄉創業者的創業發展熱情。
(四)強化社會責任。全市銀行業及保險業金融機構要把推動小額保證保險貸款工作作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履行社會責任、實現業務轉型升級的重要任務和發展方向,積極參與此項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創新和服務社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