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在文化產品中,人的成本占有較高的比重,會在產品還未完成前就產生巨額的支出。同時,文化產品在漫長的商業運作過程中,從策劃到制作,再到回收投資,不僅作品本身存在無法完成的風險,而且會面臨進入流通環節后無法達到預期收益等風險。這導致的一個結果是,無資金的企業或缺乏收回投資手段的文化創意企業很難單獨獲得融資機會。而要解決這一“融資難”的問題,有必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從政策上創新我國文化產業的投融資模式。
第一,培育專業擔保機構,構建信用融資擔保體系。在國外,為解決文化創意企業因沒有足額的抵押物而難以取得信貸融資的問題,大致有兩種比較成功的模式:一是交給市場的專業化模式。只要制片商拿到與演職人員簽訂的制作電影意向合同后,即可與發行機構簽訂預售合同,并用制片預算6%—10%的費用,向專業的擔保機構完成發行公司投保,然后用預售合同和擔保合同向銀行申請融資。銀行拿到這兩份文件后,就能發放貸款。此外,為確保銀行的融資不被濫用、影片能如期完成,擔保公司必須派出“制作經理”來管理制片財務。當由于演員原因造成制作拖延時,擔保公司可以雇用有專業背景的制片導演人員深入現場,對演員作息進行24小時全天候監督,使整個影片制作過程處于有效監理之下。影片如無法按期完成或最終無法完成的話,擔保公司需面臨追加款項、接盤或賠償銀行損失等責任。當然,現實中出現這種情形的機會并不多,擔保公司通常會借助再投保來化解風險。二是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的專業化模式,如法國成立的影視業融資信用擔保基金。法國政府及政府銀行和民間銀行分別出資成立電影電視業融資信用擔保基金,為企業因制作影視作品資金不足而向銀行借貸時提供借款額的50%信用擔保。如果為電影制作提供融資的銀行因電影票房收入欠佳而無法收回融資時,該基金必須“埋單”。
在我國,目前步子邁得較大的舉措是一些地方政府動用自身掌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向相關擔保公司提供其承保額1%的擔保補助,以作為代償損失的風險準備金。不過,由于資金量有限,能夠提供擔保的項目數量不多,對于眾多迫切需要信用融資的文化創意企業來說,這無異于“杯水車薪”。因此,有必要大力培育擅長于文化創意產業商業運作模式的專業擔保機構。它們不僅需要精通文化創意產業融資項目的商業模式、藝術團隊、項目管理、資金預算審核、財務管理等業務,還必須具備尋找接盤下家的“救火”能力。
第二,修改基金法,創立民間參與投資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利用分紅、減稅等手段鼓勵其長期投資。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花費較大氣力籌措“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本地文化創意產業,但這些基金普遍存在規模小、資金來源單一等問題,用于公益性文化事業上時顯得有些捉襟見肘,用于市場性文化創意領域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利用基金手段支持文化創意產業方面,法國通過優惠稅率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的經驗值得借鑒。法國文化部認可的影視產業基金公司,可以根據一定條件減免投資該公司的個人或組織收入中應繳的部分稅金。而為了避免高收入者利用這一制度偷逃稅款,還同時規定了扣除的最高限額:自然人為12萬法郎或總收入的25%,法人為其投資額的一半。
總規模將達到200億元的首只國家級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于2011年7月在北京成立。這是中央財政首次注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是創新財政投資方式、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但需要指出的是,它是采用定向募集方式組建的基金,是不對公眾開放的基金。鑒于實際發展需要,其實不妨考慮將步子邁得更大一點,比如修改基金法,創立公眾參與投資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等,通過分紅、減稅等手段,鼓勵民間資本長期投資文化產業。這樣,既可以解決文化創意產業資金缺乏的問題,又能使民間資本有正規的投資渠道。